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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预防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研究
时间:2016-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家庄市藁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建敏

 

【摘  要】: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然而,一方面是强农惠农的好政策不断出台,另一方面却是坑农害农的害群之马不断出现。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严重影响了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顺利建设,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现象。本文通过深入剖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围绕检察职能,就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应对举措,旨在为遏制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态势,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 涉农 惠农 职务犯罪 预防

【正  文】: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投入“三农”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当前诱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涉农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关系到我国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而,积极、有效地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刻不容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在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探索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举措,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农村的科学发展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出发,就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见解。    一、当前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化。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多为乡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财务人员、治保主任等。

2.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在过去查办的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信用社、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中的财会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而近年来乡镇、村干部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受贿、行贿案件明显上升,利用手中权力加大水利工程造价,套取公款等等,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表明了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腐败观象在农村的滋生蔓延。

3.涉案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日趋广泛,主要涉及农机购置补贴、粮差补助、退耕还林补助、土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救灾和扶贫款物等多个领域。

4.涉案罪名集中化。当前,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资金、受贿等犯罪,其中尤其以贪污和挪用公款最为多见。

5.串案、窝案高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却接连出现合伙性犯罪,合伙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乡、村党政主要领导与财会人员共同作案,贪污或挪用公款。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团伙型犯罪趋势,多为多人合伙犯罪,串案、窝案发案率较高。

6.社会危害性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某些乡镇干部、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管理、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征地补偿款等涉农款项过程中,经不住诱惑,贪污、挪用,从而引发犯罪。加之一些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权,甚至不愿维权,致使一些腐败分子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2.监督不完善。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在农村也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站、所直至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大大增加,诸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的权力非常大。个别人大权在握,“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内部的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缺乏监督的条件下,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敛财聚富。同时,农村多数基层管理部门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村干部手中,村民大会形同虚设,农村的内部民主监督大多名不符实,上级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到位,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

3.制度不建全。制度的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钻的空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大都是无章可循或者是有章不循,财务人员时常集出纳、会计于一身,有的基层农村村干部更是直接经手财务;有些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方式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挥霍浪费严重。

4.政务不公开、不透明。一些基层农村还存在着村务不公开或不完全、不真正公开的现象,往往在涉农款项管理方式、发放标准、具体账目等方面搞暗箱操作。由于缺乏透明度,给某些不法分子以身试法、中饱私囊创造了机会。

5. 放松学习,缺乏思想教育。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相对松散,有些农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放松学习,放松思想改造,分不清是非曲直,经不起金钱诱惑,滑向犯罪的深渊。

三、检察机关有效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在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1.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作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有效震慑犯罪,遏制涉农职务犯罪高发态势。要充分发挥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涉农补贴、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农业信贷资金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处在农村土地、矿山等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在农村生产、生活等设施建设中侵吞专项资金和物资的职务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得到落实。

2.加强涉农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廉政教育。作为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涉农法制宣传力度。检察机关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农村”、“法律服务到农户”等送法下乡活动,深入有关涉农单位及镇、村,采取举办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座谈研讨和法律咨询、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文艺会演与下乡走访农民群众相结合、橱窗、板报、专栏、广播电视和电子网络平台相结合、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涉农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做到警钟长鸣,让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震慑力,使其不想犯罪,不敢犯罪。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和防范、识别、揭露涉农职务犯罪的能力,引导群众依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避免集体上访等有损社会稳定局面事件的发生。

3.加强对涉农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要加大对农业管理行政部门、乡镇党政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直至“村官”等涉农干部的培训力度,并对涉农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要探索建立农民群众评议涉农干部制度,定期对各级涉农部门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同时,搞好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积极探索对涉农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健全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推行村务开支统一由镇财政管理。村级取消会计,设专职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支结算和报账手续。同时,健全村级财务监督,村级财务支出票据在核销时必须经村支书、主任、经办人、村民理财小组组长四方会签,否则镇经管站会计不予报销,形成镇、村两级双重监督与管理的新型财务监管格局,认真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建立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机制。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农村财务管理专用软件,实现村镇联网。

4.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其拨付、使用要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理顺各种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按规定使用和发放,有效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镇与村、村与村的相互监督机制,并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检察机关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5.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听证制度。工程建设历来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检察机关应协助乡镇成立农村基础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涉农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把涉农工程项目的监管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要对涉农工程建设可能中诱发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力争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要注重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廉政准入和预警防范作用,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到的行贿单位(个人)限定招投标资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应引入涉农工程建设听证制度,即对达到一定标的的项目由村民代表、评标专家、开标单位等听证会代表进行无记名测评,并当场公布评标结果,让村民真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逐步实现镇村工程建设监督的专业化,工程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群众满意。

6.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要认真分析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和防治对策,不断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深入查找涉农领域在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抓住权力易被滥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积极从机制和体制上寻求规律,研究对策。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犯罪规律和漏洞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检察建议,以亡羊补牢。要做到一案一建议,同时注重落实,努力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推动建立完善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7.建立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网络。确立以检察院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为总平台( 牵头) 、以镇、村纪检监察人员为网络点成员的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网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的大预防格局和信息畅通的预防工作合力。要建立涉农职务犯罪预防联络点,聘请镇、村两级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联络员,大胆探索预防联络员的“情报”功能,及时发现基层问题的苗头,消除隐患。应通过开通预防职务犯罪咨询热线电话、开展预防咨询、预防调查、专项预防和提供法律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镇纪检部门及检察机关三重监督、三道防线的作用。

8. 加强重点部门预防,增强内部预防能力。作为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工商、交通、水利、林业、电力、国土、民政等涉农重点行业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监督检查涉农资金支收情况,推动涉农行业部门内部预防机制的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另外,要不定期深入重点行业部门进行预防调查、查询,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开展个案预防,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涉农职务犯罪防范机制,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水平,引导群众依法监督涉农重点部门资金使用。同时还要加大打击力度,增强震慑能力。对出现的问题,要查个水落石出,依法惩治,形成威慑效应,扩大预防效果。

 

【参考文献】

[1]彭波:《保农护农从源头抓起 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人民日报》,2012年05月16日

[2]秦枫涉农职务犯罪十大新动向:涉案者以村支书等居多《检察日报》,2008年10月28日

[3]杨丽华如何做好新农村建设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思考》,中国检察网,2008年3月28日

[4]屈新建魏孝君如何做好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义网,200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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