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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环节矛盾纠纷特点及应对
时间:2017-06-23  作者:孙红霞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必须正确把握当前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新举措,不断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及特征

  (一)诉讼、信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并呈现出多样化特点。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日益凸显,以及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信访活动处在一个相对活跃期,涌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二)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在检察工作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或一类具体的社会矛盾,而且该社会矛盾在检察监督之前就已经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运行,大多数社会矛盾一旦发展到需要检察监督去化解的时候,其中的利益主体就会更加多元化,利益诉求就会更加多样化、利益矛盾就会更加复杂化、影响范围就会更加扩大化、利益双方的矛盾就会更加对抗化。

  (三)非理性诉求比较突出。近年来,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希望通过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其中不乏合理诉求,但非理性诉求占有较大比例。一方面,表现为同一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集体诉求,或者不同诉求的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向检察机关集体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信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依法诉求,而是迁怒于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长期越级上访,企图通过上级机关向基层施压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即使下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处理其信访问题,信访当事人也难以信服。

  (四)非检察机关管辖类诉求较多。近年来,随着各项检察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进一步了解,尤其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比较深入人心,社会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群众正是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期望,以及对检察职能的片面曲解,还有一些群众是不懂法律、盲目投诉,导致大量非检察机关管辖的诉求和信访案件涌入检察机关并呈现出逐年上升态势,无形中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增加了工作量和任务量,也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五)违法上访现象较为突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钻政策和法律空子无理上访、缠访;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不合理诉求,采取闹访等极端的形式,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异常信访案件增多,出现以“司法要挟”寻求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常现象,妨害科正常的信访秩序。

  (六)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加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应对举措

  (一)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一线。一是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要认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打击走私、骗税、制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犯罪力度,是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最重要措施之一。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轻微刑事犯罪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积极推进提出量刑意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探索刑事和解机制,对过失犯罪案件、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能够通过和解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隐患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应积极进行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着眼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认真履行职务犯罪查办职能,既要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又要着力优先查办涉及民生民利、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化解深层次社会矛盾。四是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因执法方法不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办案不生事。在执法办案中,要自觉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利益,最大限度地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进一步增强群众工作能力,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与语言于执法办案当中,从而确保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尽量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在审查批捕起诉、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中加强对相关执法活动的风险评估并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等工作,健全法律监督工作与化解矛盾纠纷相衔接的机制。一是释法说理,加强息诉工作。树立正确的业绩观,深刻认识到抗诉是成绩、息诉也是成绩。在刑事特别是民行检察工作中,一方面要注重抗诉工作,提升抗诉质量,有效地消除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又要注重息诉工作,释法明理、促成和解,在法律框架内,做好矛盾调处工作,以定纷止争,息诉罢访。二是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要加强联系协商、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法院的生效判决,真心服判息诉;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刑事被害人特别是特困群体、弱势群体应对困境,必要时可给与一定的救助资金,以帮助被害人渡过经济难关,进而化解积怨,消除深层次隐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三是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对侦查、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有效地的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行为,切实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切实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四是切实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说,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不上移,杜绝涉检进京赴省信访事件的发生。五是有效应对、妥善处置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认真总结、吸取近年来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做到情势判断要清晰、情报信息要快捷、综合措施要到位、上下协同要紧密、依靠党委要主动,不断提高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能力。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矛盾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增强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三)贴近人民群众,畅通化解渠道,将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社会矛盾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要主动联系人民群众,在掌握社情民意中畅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最终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要深入走访群众,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机制。带着征求群众批评、建议的诚意,深入走访社区、街道、乡镇、厂矿企业,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批评、建议;二是要开展下访、巡访,不定期深入乡镇街道进行接访,方便群众反应诉求。积极探索建立涉检信访定期排查机制,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切实把涉检信访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和初始阶段。三是要设立农村检察联络员,就地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加强与农民群众的联系,变“坐堂等”为“下去找”,实现农民群众反映涉检问题及其他涉法社会矛盾时刻有人听,随时随地有人管,从而畅通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渠道,就地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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