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内容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权力名称
(一)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34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0条)〕
(二)民事行政案件审查权(《监督规则》第4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
1.组织听证(《监督规则》第57条)
2.调查核实(《监督规则》第65条)
3.中止审查(《监督规则》第74条)
4.终结审查(《监督规则》第75条)
(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权(《民诉法》第208条、第209条,《监督规则》第6章,《行政诉讼法》第64条)
1.抗诉(《民诉法》第208条、第209条,《监督规则》第76条、第77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
2.检察建议(《民诉法》第208条、第209条,《监督规则》第76条、第77条)
3.再审检察建议(《监督规则》第83条)
4.提请抗诉(《民诉法》第208条、第209条,《监督规则》第84条、第85条、第86条)
5.出席再审法庭(《民诉法》第213条,《监督规则》第94条)
(四)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权(《民诉法》第208条,《监督规则》第7章,《行政诉讼法》第10条)
(五)对执行活动监督权(《民诉法》第235条,《监督规则》第8章,《行政诉讼法》第10条)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
(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
(五)《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4号)
(六)《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高检发〔2009〕19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